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供證據、申請材料等,那么勞動仲裁的證據可以開庭后提交嗎?
可否在開庭時提交勞動仲裁證據?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同時提交申請書和證據,所以證據一般是申請仲裁時提供的,如果開庭后有新的證據,也可以在庭審時提交。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涉及爭議事項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28條仲裁申請者,應檢具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㈡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并向當事人告知。
勞資糾紛仲裁證據包括什么
一、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現一定思想或行為,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例如勞動合同,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資條(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證明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在特征、存在地點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或痕跡。實物證據包括兩類:一是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關的客觀實在物),二是實物(由物體相互作用產生的痕跡和物體移動時產生的軌跡)。例如工作場所、未達到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影像、電子計算機所儲存的資料和其他科學技術設備所提供的資料,證明案件爭議的事實。例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工作場所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等。
第四,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陳述其對爭議案件的看法。例如其他在場者的證詞。
五、當事人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陳述其所知、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其中,當事人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請求的陳述”;具體表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代理詞等方面。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者要同時提交申請書和證據,因此證據一般都是申請仲裁時提供的,如果開庭后有新的證據,可以在法庭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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