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保證可以隨傳隨到的強制性措施。這種方式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那么如何給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呢?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期間可以由誰來申請取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文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為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養父母和負有保護責任的團體、機關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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